一、對利害關系權利的救濟
1.救濟原因
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包括以下理由:
(1)客觀理由
①因發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關系人無法知道公告事實的。
②利害關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知道公告事實,或者雖然知道公告事實,但無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申報權利的。
③其他導致利害關系人在判決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客觀事由。
(2)公示催告程序違法
①不屬于法定申請公示催告情形的。
②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2.救濟方式
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起訴訟。
3.起訴時限
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
4.審理程序
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注意】
知識點回顧:普通票據糾紛中,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法院的處理
法院確認利害關系人為票據權利人后,除權判決即被撤銷。
【真題】
甲公司財務室被盜,遺失金額為80萬元的匯票一張。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銀行停止支付,并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公示催告期間,甲公司按原計劃與材料供應商乙企業簽訂購貨合同,將該匯票權利轉讓給乙企業作為付款。公告期滿,無人申報,法院即組成合議庭作出判決,宣告該匯票無效。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5年·卷三·第85題)(AD)
A.A銀行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B.甲公司將該匯票權利轉讓給乙企業的行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請,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該匯票無效的判決
D.法院若判決宣告匯票無效,應當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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