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注意】
除權判決有兩層含義:①宣告票據無效,進而排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③根據在指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票據權利歸申請人所有。
(一)判決條件
(1)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被駁回。
(2)申請人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注意】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
(二)審判組織
(1)公示催告階段,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2)除權判決階段,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三)判決效力
(1)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申請人被確認對票據享有權利,并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注意】除權判決無強制執行力,支付人拒絕支付的,申請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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